1、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什么时候发出成交通知书?
答: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服务采购项目,报价得分占比例多少合适?
答: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服务项目,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吗?
4、磋商小组认为响应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已明确且所有投标单位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可以先进入评分环节,评分完毕后才对各供应商的投标价格单独进行磋商吗?
答:不可以,应当先磋商再评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法律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不同意评审结果,不签字怎么办?
答: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6、磋商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交了响应文件后,说想再补充一下,可以吗?
答:这种情形要以提交相应文件截止时间为关键点,如果是在截止时间前,那么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截止时间后就不可以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7、几次竞争性磋商后,都是只有一家符合要求,能不能直接就对这1家进行磋商?
答:不行!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2014〕214号),参加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必须是3家。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8、邀请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方式有几种?
答: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邀请供应商的方式有三种: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3.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9、竞争性磋商项目最后报价必须是三家吗?
答:竞争性磋商项目不是必须3家才可以最后报价。如果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10、竞争性磋商可以就供应商报价进行磋商吗?
答:不可以,磋商是针对磋商文件进行的。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