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要求,为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通信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为推动我省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对待外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通过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的行为,督促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整治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工作范围
1.清理各地、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
2.核查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整治工作内容
依法清理、排查和纠正招投标法规政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投标实际操作中,针对不同所有制、内外资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整治: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要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照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各地、各部门要重点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属于本次整治重点的招投标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二、整治工作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主要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开展。
(一)法规文件清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省人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本单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各地负责清理本地及有关本部门制定的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各地、各部门可以参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招标投标规定清理结果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6〕1441号)公布保留目录开展清理工作,并对该文件公布后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清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必须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修订或废止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完成清理工作后,请填写附件1,于2019年10月2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各地发展改革委汇总本地法规文件清理情况,填写附件1,于2019年10月2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随机抽查
各地、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组织开展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自定,抽查比例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并对随机抽查记录建立台帐,存档备查。
(三)重点核查
各地、各部门要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招投标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机制,公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电子信箱等渠道,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线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纠正并查处一批不合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直有关部门将本部门开展省级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填写附件2,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各地发展改革委汇总本级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填写附件2,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委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各地报送的阶段性工作进展,对工作部署不力、社会反映强烈、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材料或报送“零报告”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地方政府严肃问责。
三、整治时间安排和总结报告
本次专项整治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11月30日结束。各地发展改革委于9月30日前,将负责本次整治工作的联络人员名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典型经验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有关意见和建议等),各省辖市连同市县二级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3),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形成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各地发展改革委是本地区专项整治统筹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本地区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职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2.依法严肃查处。各地、各部门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请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经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
3.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在这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严格日常监管和处罚,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优化提升我省招投标营商环境。
附件:1.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情
况统计表
2.专项整治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
3.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
4.各省辖市、直管县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
附件1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类别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制定单位(如属于地方性法规、地主政府规章,请填写牵头起草部门) |
清理意见 (1.拟修订 2.拟废止3.拟提请本级人大修订或废止 4.拟提请本级政府修订或废止) |
修订、废止理由 (需列明法规文件中具体问题条款) |
修订、废止工作 计划完成时间 (应在2019年年底完成,具体到月) |
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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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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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各地发展改革委(牵头汇总本地清理情况)、省直有关部门于2019年10月20日前完成本地、本部门清理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
附件2
专项整治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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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通信领域 |
房建市政领域 |
交通运输领域 |
水利领域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投标领域 |
其他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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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项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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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发现问题的项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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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相关投诉举报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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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关于法规文件问题的线索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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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关于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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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核查项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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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核查发现问题的项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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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各地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汇报本级情况)、省直有关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情况、重点核查情况于10月20日前完成阶段性情况统计, 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2.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省直各部门于11月30日形成总结报告,其中各省辖市连同市县二级开展随机抽查情况、重点核查情况统计,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
附件3
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 号 |
行业领域 |
招标项目名称和代码 |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公告发布平台 |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抽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类型 |
抽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 |
处理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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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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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各地、省直有关部门填写后,各地情况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汇总,11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2.“抽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类型”一栏,对照《工作方案》列举的整治内容填写序号,同时在“抽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具体情况”一栏中对应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具体描述,并在“处理情况”一栏填写具体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 |
附件4
各省辖市、直管县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
省辖市、直管县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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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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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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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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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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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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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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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表请于9月30日前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 0371-69691437 696911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