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的同时,在行政监管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这样的新政策、新举措,健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
交通运输部李小鹏部长签署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13号令,称,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
《办法》主要内容和标准文本使用
【《办法》主要内容有6方面:一为关于监管分工,二为关于标准文本的使用,三为关于招标人设置不合理门槛,四为关于信用信息使用,五为关于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进行评价,六为关于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内容。】
交通运输部解读“2018年第13号令”认为,《办法》共分七章六十条,分别有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有6方面:一为关于监管分工,二为关于标准文本的使用,三为关于招标人设置不合理门槛,四为关于信用信息使用,五为关于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进行评价,六为关于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内容。
《办法》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将铁路工程招投标监管划分为两个层面——国家铁路局负责全行业监管,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和《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招标示范文本,规定适用于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推广使用标准文本,提高了招标文件编制质量,有效保障了广大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办法》重申标准文本的使用。
监管和信用信息使用
【结合有关信用建设方面的政策和有关行业、地方在信用建设中的实践,以及原铁道部在铁路建设项目信用信息方面的探索,《办法》做出相应制度安排,明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铁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及监管要求。】
从近几年监管实践来看,设置不合理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问题较为集中,为此产生的投诉不少。而上位法规定得比较原则,执行起来难以准确把握,也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投诉、异议。《办法》特列出有关明显限制投标人的不公平事例形,明确规定此类情形按排斥潜在投标人论处。
结合有关信用建设方面的政策和有关行业、地方在信用建设中的实践,以及原铁道部在铁路建设项目信用信息方面的探索,《办法》做出相应制度安排,明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在铁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及监管要求。
针对个别评标委员会专家不认真履职或违法违规评标行为,国家铁路局修订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活动结束后根据评价指标对评标专家进行评价,并将评价范围进一步扩充到整个评标委员会成员。
《办法》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监管实践,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应该公开的具体内容,如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或者包件编号,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或者交货期承诺等。
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办法》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办法》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界定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具备《招标投标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
《办法》界定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具备《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人授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或者由项目代建人承担招标工作的,招标人或者代建项目的委托人应当出具包括委托授权招标范围、招标工作权限等内容的委托授权书;多个招标人就相同或者类似的招标项目进行联合招标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中一个招标人牵头组织招标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7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8方面内容:一为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为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为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为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为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潜在投标人的依法限制要求;
八为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7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备案。
国资占主导地位的资格审查报告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如果有评分情况,在资格审查报告中一并列明如下:
一为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三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四为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五为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具体理由、依据(应当指明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条款序号);六为澄清、说明事项;七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对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审查结果。
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投标邀请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注明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具体理由。
《办法》强调,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或者应当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应当列明事实和依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界定铁路工程项目投标人
【《办法》严禁投标人4方面行为:一为串通投标;二为向招标人等行贿;三为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四为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办法》明确,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具备招标文件规定和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予以响应。
投标人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以此理由否决其投标。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和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中标后拟分包的工程内容等事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信息,应当与其在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上填报、发布的一致。
《办法》严禁投标人4方面行为:一为串通投标;二为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三为采取挂靠、转让、租借等方式从其他法人、组织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进行投标;四为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行为。
《办法》出台的背景
【招标投标范围不断拓展,以民营企业为主的新市场主体不断涌入,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招投标中的异议及投诉呈量多面广趋势……】
交通运输部解读“2018年第13号令”时介绍,招标投标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近年来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的同时,在行政监管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国家推出一系列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市场改革举措,如推行电子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等,对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出新的要求。
二是随着市场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范围在不断拓展,物资设备、技术服务类招标数量大幅增长,以民营企业为主的新市场主体不断涌入。
三是铁路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议及投诉事项呈现量多面广趋势。
四是随着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铁路快速发展,出台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规定的呼声和需求不断高涨。
凡此种种,都亟需健全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招标投标行为,促进铁路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公正执法,营造和维护公平有序的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环境和秩序。